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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上)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4]33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产品范围为:
  一、金属桶类
  1.钢桶
  2.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铝易开盖二片罐
  2.喷雾罐
  3.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4.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属于上述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等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1.3 申证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金属桶类
  1.GB325-91《包装容器 钢桶》
  2.GB13252-91《包装容器 钢提桶》
  二、金属罐类
  1.GB9106-94《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二片罐》
  2.GB13042-91《包装容器 喷雾罐》
  3.BB0006-95《包装容器 20mm口径铝喷雾罐》
  4.GB《包装容器 镀锡薄钢板三片罐》
  5.GB/T15170-94《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1.4 钢桶产品按容量、类别分为以下四个发证单元:
  闭口 200升
  闭口 200升以下
  全开口 200升
  全开口 200升以下
  以上每个发证单元按级别分为1、2、3级。
  取得1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1级、2级、3级产品;取得2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2级、3级产品;取得3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3级产品。
  1.5 金属包装桶罐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中国包装总公司,日常具体工作由全国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包许办)负责。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中服大厦)
  电话:65249848
  邮编:100004(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