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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改问题的初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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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隐患整改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落实公安部61号令实现单位“隐患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

  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虽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的厂址,储存和销售的库址,运输和装卸的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并殃及近邻单位和附近居民安全。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混装、混储,以及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停放位置不当的。

  4、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消防车道被堵塞,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被重物覆盖或被埋压、圈占、影响灭火行动的,或者未能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的。以上只是重点提示,仅供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参考。

  7、生产工艺流程不合理,超温、超压以及配比浓度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而无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随时有可能达到爆炸危险界限,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及时检修而带病作业,有造成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设备和容器检修前,未经严格的清洗和测试,检修的方法和工具选用不当等,不符合设备动火检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

  8、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应当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保护范围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