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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详细内容

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GB50160,

3.1.7

11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GB50160,

3.1.7

12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间距不小于50m

GB50160,

3.1.7

13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GB50160,

3.1.7

14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

GB50160,

3.1.7

1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GB50187-93

16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GBZ1,4.1.2

17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GBZ1,4.1.3

18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GBZ1,4.1.4

19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GBZ1,4.1.5

20

合成氨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00m

GB 116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