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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何谓退让性训练及作用》

何谓“退让”性训练及作用

物理学把做用力使物体沿着力的方向运动到一定距离的现象称为“做功”。健美训练中手握沉重的器械做各种动作也是“做功”,目的就是利用做功的方式来刺激肌肉,使肌肉发达起来。

做功有做“正功”和“负功”之分。以仰卧推举为例,仰卧屈臂托杠铃向上推举至两臂伸直,为“做正功”。将杠铃降回到胸前屈臂托铃姿势,称为“做负功”,也就是“退让性”用力做功的过程。所谓“退让性”训练,即指在快速发力做功之后,接着顺器械的阻力做慢速退让用力做功的一种训练方法。譬如,做站立杠铃推举动作(图1),将杠铃从胸前推举至两臂伸直,完成做正功(W)之后,接着慢速屈臂退让用力,让杠铃在4~6秒钟左右匀速下降到胸前托铃姿势,便完成了做负功(-W)。这就是做杠铃推举的退让性训练。再如做深蹲动作(图2),两手分握大壶铃屈臂举在肩膀两侧,逐渐屈髋屈膝,约4~6秒钟达到深蹲状态,完成做负功(-W)。然后,迅速起立做正功。这下蹲过程就是"退让性"训练。

退让性训练的计划模式是:

某动作:(m·a·s÷t×8~12RM+50")4~7。意指负功(-W)阶段用4~6秒(4~6")完成,用最大努力只能做12次的器械重量,做动作8~12次,组间间歇为50秒钟(50"),共做4~7组。

进行退让性训练,具有张驰相济、静动结合和内劲外控的运动特点。通过训练,能强化肌纤维中的肌动蛋白微丝向肌球蛋白微丝收缩的张力,提高神经末梢同肌纤维联接处-运动终板的生物电位,促进肌细胞中的物质代谢过程,从而使肌肉发达得更快、更充分、更完美。目前,在较高层次的健美训练中均普遍强调在做动作顺阻力(-W)阶段要慢速,意图就是加强退让性训练的作用。据说,国外发现退让性训练的功能之后,曾被一些人视为"保密练法",不轻易外传。可见退让性训练确有其妙处。本人多年的训练工作实践证明,适当加强退让性训练的队员所练就的肌肉块,确实更显高隆凸出,轮廓分明,非同凡响。

不过,退让性训练静力性强,消耗体能快,疲劳出现早,常伴有呼吸障碍,造成暂时缺氧和肌纤维易僵直变硬等情况。因此,退让性训练不宜连续使用过多,而应同其他练法有计划地交替使用。

健美训练,无论是负功阶段还是正功阶段,所做的动作大多符合物理学原理。从P=m·a·s/t的公式(功率P等于质量m乘加速度a和距离s,用时间t除,得出在单位时间里所做的功)来看,若把m当成负荷重量,s为做动作的距离,在每次动作中m与s变量不大,变量较大的a与t则是退让性训练中最值得关注的练法因素。就是说,做功的时间t越长加速度越小,正功率就越小,负功率就越大,退让性训练的强度也随之越大。从人体生物力学角度看,人做动作都是肌肉伸缩牵引骨骼环绕关节做弧形运动的,在阻力臂最长

的关节夹角上做慢速负重运动,肌肉伸缩所要克服的阻力矩作用最大,退让性训练的强度也最大。可见,合理运用时间、速度、角度及重量和距离等有关因素,是加强退让性训练的科学保证。

进行退让性训练要注意下列要求:

①完成顺阻力阶段比抗阻力阶段动作的时间要长,一般是4~6秒钟,在阻力臂最长的关节夹角部位更要坚持慢速进行。

②要尽可能减少由静力退让所引起的屏气和闷气现象,力求呼吸自然,维持最大的吸氧量。

③退让性训练的负荷量相对沉重,容易产生疲乏、沉闷和单调的感觉,产生消极情绪,影响训练效果,因此,要多做自我激励。

④解除阻力负担后,要及时做放松运动和深呼吸活动,以便消除肌肉紧张和偿还氧债。

⑤若用大重量做退让性训练,则需请伙伴帮助、保护、以确保训练安全。

篇二:《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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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围墙的设置要求

(一)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

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

(一)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四)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篇三:《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有关退让}.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

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

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

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

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

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

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

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有效日照时带: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打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得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他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

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

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品评

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有关退让}.

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

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13米。

5.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

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易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

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

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米。

第四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

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易小于13米,多层

与高层山墙间距不易小于9米。

第五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独立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

米。

篇四:《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影响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因素有很多。个人认为主要有几下几点:1.建筑的高度。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就不一样,同样是高层建筑,11层和18层、32层建筑退让相同道路的距离就不一样,高度高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就多。2.建筑出入口的位置。比如同一个入口朝南的多层住宅建筑,退让南向道路红线距离就会大于山墙退让东边道路的距离。3.道路的等级。同一建筑,退让城市景观道路或者主干路道路红线的距离就大于退让干路、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

4、视觉卫生及城市景观要求。比如地块东侧为景观元素丰富的绿地、水系等,从景观廊道上考虑建筑就要多退东侧城市道路红线。5、当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这个是明文规定,各个地方有所不同。

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

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

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篇五:《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有关退让}.

第十九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管、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与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4米及24米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七执行(特殊情况除外)。<表七>后退道路红线表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三十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交叉口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用地控制。

1、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2、宁波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江片、北仑片及镇海片之间的联系道路沿线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一般为20米,特殊情况除外,如遇快速路、轻轨交通另定。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是按照主要道路车速5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

小时计算的。4、当与公路、高速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等一般不得逾期退后的边界线。

第二十二条沿铁路线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化粪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和地下构筑物等一般不得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二十四条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八的要求

<表八>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米

第二十五条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篇六:《建筑退让距离相关说明》

4.3.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已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地段的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规划要求执行。

(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沿街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职能、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按其建筑高度由规划道路红线向后退至以下标准:50米以下建筑为10~12米,50至80米的建筑为12-15米,80米以上的建筑不少于15米。

2、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多、低层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为:主干道不少于8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支路不少于3米。

3、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4.3.3(二)款1、2条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4、工业厂房、仓库、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但最少不得少于4米。

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临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4和2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城区建筑物后退现状道路红线距离标准(m)表4.3.3

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2、其它道路后退红线距离,按道路等级参照执行。

3、大型公建周边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从宽确定。

篇七:《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

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多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特殊地区如太原街商业区、中街商业区等市

级商业中心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三级公路以上等级公路包括三级公路不得小于10米;三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后退绿化隔离参照十四条。

第三章退让规划绿地的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背向规划绿地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小于4米。

(二)出入口面向规划绿地的,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地

不小于8米,公建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10米。

第十五条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不少于15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后退公园等城市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多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铁路线、电力线、输油(汽)管线等防护绿地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九条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建筑最小退界控制表

篇八:《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

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

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

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

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

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13米。

4.5.4住宅建筑侧面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