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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原告_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详细内容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颖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易细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