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标委会关于国家标准委组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通报(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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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若干名(不超过5人),由国内知名专家担任;设观察成员若干名(人数不限,由标委会自行决定)。顾问由标委会所负责标准化专业领域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可以是非在职专家。同一标委会顾问的数量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5名。市场完全开放的领域,允许外资企业以观察成员身份参与标委会活动,具体由筹建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9、工作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在组成上应加强联系。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密切相关的标委会应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参加相关标委会的活动。例:TC甲选派本TC正式成员A专家作为联络员参加TC乙的活动,须由TC甲向TC乙的筹建单位去函,如双方协商一致,在TC乙的筹建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TC乙的成立方案中应明确A专家的联络员身份(A专家所在单位应为TC甲)。A专家参加TC乙的活动时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同一TC只能选派一名正式成员作为联络员参加另一TC的活动,联络员不颁发聘书。
10、标委会成员中应有来自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职务。
11、有对口国际组织的新组建标委会,其秘书处承担单位与相应国际组织的原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标委会成员中应有来自原国内对口单位的专家。
12、设立标委会联合秘书处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在标委会工作中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国家标准委决定在部分新组建标委会中设立联合秘书处,即标委会秘书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位列最前的单位为标委会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其余为标委会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标委会的筹建相关工作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牵头并征求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意见,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应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六、国家标准委对标委会筹建工作程序的要求
1、报送分技术委员会(SC)成立方案由筹建单位征求上级标委会(TC)对组成方案(标委会人员组成,以下同)的意见;报送WG成立方案由筹建单位征求上级SC(在SC下成立的WG)或TC(在TC下成立的WG)对组成方案的意见;筹建单位与业务指导单位不一致的,筹建单位要主动向业务指导单位沟通汇报,并征求业务指导单位对成立方案(标委会人员组成及相关材料)的意见。
2、业务指导单位、参与筹建单位、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及上级标委会应积极参与标委会筹建相关工作,配合筹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在筹建单位征求意见时应在3天内予以回复,不得拖延。在方案征求意见中拖延工作的,筹建单位要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汇报情况,国家标准委将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已获批准筹建的标委会筹建工作程序:
(1) 征集委员。筹建单位在国家标准委批复筹建标委会后可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各部门、各行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标委会可组织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地方和本标委会有关专家特别是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专家参加标委会。
筹建单位向相关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发征集委员函,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本标委会委员的具体要求;征集委员函必须公布到筹建单位及国家标准委网站上。筹建单位应将征集委员函电子版发送到:lizp@sac.gov. ,邮件标题注明单位筹建等个标委会征集委员函。同一单位负责筹建多个标委会,可只发一个征集委员函征集本单位负责筹建的所有标委会的委员。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推荐的专家。
标委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标委会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
标委会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
(2) 拟定标委会组成方案。根据委员征集情况,筹建单位应召集(通过开会或发函等方式)包括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与业务指导单位不一致时)、参与筹建单位、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上级标委会(筹建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时)、委员推荐单位等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标委会初步组成方案。
(3) 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本标委会(标准制定工作组除外)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表初稿,用于指导标委会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等工作。
(4) 提出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根据本标委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与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国家标准委联系部门等有关方面共同协商,提出本标委会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