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
详细内容
3.3.3 质量检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一式一份报全国包许办。
3.3.4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一次不合格者,允许企业在一个月内向全国包许办提出复验,经批准后进行。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3.4 各省市包许办负责统一集中将企业审查报告一式一份及汇总统计表一并报全国包许办。
3.5 审批及颁发证书
3.5.1 全国包许办对企业申请书、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获证企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5.2 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中国包装总公司统一颁发。获证企业的名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分布。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4.1 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五年。
4.2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记。
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许可证编号和标记。
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XK33-0050001 生产许可证编号 发证产品编号(喷雾罐) 发证部门编号(中国包装总公司)
换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示例:XK33-1020001(1级) 生产许可证等级 生产许可证等级 换证产品编号(钢桶) 发证部门编号(中国包装总公司)
4.3 发证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相应的产品,否则按无证生产论处。
各省市包许办要配合各省市许可证办做好查处工作。
4.4 发证工作结束后,全国包许办将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1.经抽查、复查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2.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行贿者;
3.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无证企业使用者。
4.5发证工作结束后,新投产或转产的企业,应向各省市包许办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证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无证生产企业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罚没证明及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收费管理
5.1 根据国务院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条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安(1992)127号《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申证企业均应在填报申请书的同时,向全国包许办及有关检验单位缴纳费用。
5.2 收费项目为审查(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产品质量检验费及公告费。
5.3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物价局)计司价格函(1995)56号文,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
一、审查费2500元
1.差旅费1600元 2.管理费900元
包括会议费,文件、资料印刷费,证书费等。
二、检验费
1.金属桶类600元 2.金属罐类800元 三、公告费
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公告费收费通知另发。
5.3.2 每个发证产品或单元,均应交纳审查费、检验费和公告费,对一个企业同时提出几个产品或单元的申证申请,审查组可一次完成审查的,企业只须交一次审查费,钢桶产品应按发证单元纳检验费。
5.4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由全国包许办统一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向检验单位交纳,各申请企业应一次性交齐所需费用。
单位名称:全国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办事处
帐号:0141050021
由省、市组织审查的企业,全国包装办按每个企业差旅费800元、管理费200元的标准返还给省市。
5.5 生产许可证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
5.6 对申请企业审查不合格,需重新审查者,只收取审查费;对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需重新检验者,只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第六章 附则
6.1本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5]25号文批准公布实施。
6.1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2本细则由全国包许办负责解释。
附件: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办法
3.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报告
附件2
金属包装桶罐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供评审组在申证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审查用。
本考核办法共分四项,各项标准分与合格分如下表:
合格分
1级2级、3级
1技术文件150120105
2工装、设备、检测器具150120105
3全面质量管理1008070
4管理制度及人员1008070
5合计50040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