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面积标准,2014
详细内容
篇一:《2014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
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部级每人不超54平
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办公用房不得占耕地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正司级不超2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建低层和超高层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据新华社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处级以下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乡级机关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篇二:《办公用房标准首次调整2014》办公用房标准首次调整三类官员办公面积增加
2014年11月28日14:30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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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文/记者李洪鹏)施行15年的官员办公用房标准首次调整,最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昨日公布。标准规定,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
三个级别办公面积增加
新规是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基础上做出的修订。
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同1999年制定的标准相比,省部级官员、中央机关的厅局级官员办公用房标准保持不变;而中央机关的处级及以下、省级机关的正厅局级及以下官员的标准则略有上调,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则是全部放宽。其中,三类官员办公室标准增幅最大:市级机关正局级、副县长、县级机关正科级,按照新规,他们的办公室使用标准上调一倍。
最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堪称一份建筑图纸:它对办公用房面积、选址、装修标准等方面规定更为详尽,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
新规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新规对此做出说明称,这符合节约用水的相关要求。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文/记者李洪鹏
(原标题:部长办公室比科长大36m?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标准公布市级机关正局级、
副县长、县级机关正科级标准提高)
篇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面积标准,201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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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建筑装修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办公面积标准,2014}.{办公面积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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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
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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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面积标准,2014}.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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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包括内容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
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
办公
用房
设备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中央机关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省级机关
处级以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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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市级机关
局(处)级以下9
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县级机关
科级以下9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乡级机关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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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办公面积标准,2014}.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