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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管理规定

详细内容

篇一:《小区业主公约(改)》

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试行)

为了维护及管理通惠丽港小区的物业并根据广大业主的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实施小区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相关工作人员成立“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望小区业主配合并请遵守。

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小组的组成、宗旨

1、本小区在市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组成。

2、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业主委会成员不享受任何津贴和福利。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代表应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4、“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为小区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业委会的委托按工作人员聘用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物业管理主任1名,保安4名,保洁2名,水电、财务兼职各2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经费管理

5、“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上交的物业费中开支,并由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按月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及“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工作,并对“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建设和活动。

14、业主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业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15、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16、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1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业主不得发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嗓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19、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2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22、业主应按季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24、自治物业管理费用经实际测算,节约原物业所得利润收益,物业管理费用可在原物业费1.4元/㎡的基础上下降至1.2元/㎡,将让利于广大业主。

25、业主应按规定向“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按提前一季度缴纳物业服务费(住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人民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6、业主个人如委托“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对其私有部位和私有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归属“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此费用作为小区公益性费用使用支出。

27、业主个人转让房屋,应结清物业费用;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由房主交纳。

五、车辆管理

28、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9、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0、机动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禁止在井盖、人行便道和

绿地等场所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场地费等相关费用。

3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32、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33、车主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车辆门窗锁好,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发生车内物品丢失的本小区“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概不负责。

3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小区设置的地下一楼车库内。

35、非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36、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如电梯维修、水泵损坏、屋面漏水等情况而产生的重大费用时,必须申请本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

3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委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纳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承办;

39、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应当与“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此沟通并得到允许,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篇二:《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全体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部的各项管理工作,主动参与、群策群力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止煤气中毒,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遵纪守法,根除陋习,远离黄赌毒,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部。对违章装修建设所造成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赔偿,对拒不改正的,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车棚、绿地、空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不得损坏、拆除、截断、移动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堵塞下水道;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和瓜果皮核;

(六)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七)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聚众喧哗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破坏公众安宁的噪音;

(八)不得使用电梯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电梯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九)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造成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做好公共卫生和美化小区环境,确保小区楼道畅通,严禁乱搭乱建,不得在墙壁、门厅、电梯等公共部位乱涂乱画乱刻和随便张贴。

第七条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费用。每月20日前到物业部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互帮互敬,助人为乐,和睦相处,共创和谐小区。

篇三:《小区业主公约》

吉祥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了加强吉祥苑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需自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管理规定}.

一、在使用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自行车辆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进行室内装修在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指导,并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垃圾按类装袋,干湿分开,定点投放。

八、各类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造成管道堵塞可能,应进行过滤或用其他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九、自觉保护楼房外墙、台阶、楼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设施,避免人为损坏,搬运物品不得破坏单元门,楼梯及墙壁。

十、楼层管道井安装的各种管道和设施,一层以上管道井内不得投放任何杂物,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十一、做好用水、用电、用火及燃气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气、家电、控制用电负荷,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十二、对单元门、进户门,车辆随时落锁,不得用石块等支门,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十三、节日期间严防烟花爆竹,必须到户外距离楼房、车辆30米外场地进行,不得在绿化带中燃放。

十四、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房屋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供水、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结构。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4、擅自更改破坏水、电、煤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功能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吐痰、大小便等,建筑垃圾和废土自行处理。

6、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

7、践踏、破坏、占用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

8、影响市容设施的乱搭、乱贴、乱挂、设计广告牌。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进入院内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外来车辆(含出租车)进入大院,需办理相应手续后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行车统一停放在自行车棚,不

得乱停乱放,造访的外来车辆按物业工作人员制定的位置停放,大吨位载重车辆不得进入硬化路面。

10、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已养宠物必须办理宠物证。

11、聚众赌博、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中午、夜间不得装饰、装修,合理控制电视、音响音量,自家联欢会、娱乐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他妨碍他人的噪音。

12、利用房屋从事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五、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六、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十七、积极配合和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活动。

十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宏扬社会注意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未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篇四:《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