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省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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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热点问答》
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热点问答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计委网站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
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
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
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篇二:《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户口登记与计生脱钩条件已成熟》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户口登记与计生脱钩
条件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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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往“土政策”限制生育的作用随之取消,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将大幅减少,职能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入的“依赖”也将大幅降低。各地废除“土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应再有多大的羁绊和阻力。
12月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
如这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所言,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就是维护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义务提供基本的保障。深改组会议特别强调,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这是针对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将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登记强行捆绑的错误做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完善户口管理政策
和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成为俗称的“黑户”。根据国家发改委研究人员去年的一项调研,“黑户”主要包括未主动上户、超生、未婚生育、弃婴、证件丢失、办理程序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等导致的无户籍人员,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现在,要全面解决无
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就要针对“黑户”的具体成因,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寻求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上述造成“黑户”的情形中,未主动上户、弃婴、证件丢失、基层部门不作为等解决起来相对容易,超生、未婚生育等则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这种情况在“黑户”中占比最大。虽然《户口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户口登记的前提条件或附加条件,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都按照自己制定的“土政策”,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新生儿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一些超生、未婚生育的孩子成为“黑户”,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公安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户口登记。这类“土政策”一方面有助于限制生育,另一方面为职能部门带来了巨额社会抚养费收入。现在,要解决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人口的户口登记问题,关键就是要按照中央深改组会议的要求,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废除社会抚养费与户口登记相捆绑的“土政策”。
这个“土政策”能否废除,关键要看其上述两方面的作用能否取消。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往“土政策”限制生育的作用随之取消,同时,对超生(生育三孩及以上)、未婚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将大幅减少,职能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入的“依赖”也将大幅降低,因此,各地废除“土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应再有多大的羁绊和阻力。这意味着“黑户”的增量将大为减少,解决“黑户”问题主要就是解决存量的问题,即为现有的无户籍人员补上户籍登记的手续,对其中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大幅减收或免收社会抚养费,直接为他们进行户口登记。
至于此前一些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买”来了户口,现在他们看到,大量“黑户”少缴或不缴社会抚养费登记了户口,会不会觉得不公平,进而心理严重失衡?这就需要向他们讲清楚,大量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黑户”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在他们比较“轻易”地获得户口,对他们而言只是迟来的公正;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已享有户口承载的各种权益,因此对他们来说也是公平的。解决了这个认识问题,把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脱钩就不该有什么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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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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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广东省计划生育}.{2016广东省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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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户口登记与计生脱钩条件已成熟》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户口登记与计生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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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
如这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所言,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就是维护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义务提供基本的保障。深改组会议特别强调,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这是针对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将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登记强行捆绑的错误做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完善户口管理政策
和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成为俗称的“黑户”。根据国家发改委研究人员去年的一项调研,“黑户”主要包括未主动上户、超生、未婚生育、弃婴、证件丢失、办理程序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等导致的无户籍人员,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现在,要全面解决无
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就要针对“黑户”的具体成因,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寻求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上述造成“黑户”的情形中,未主动上户、弃婴、证件丢失、基层部门不作为等解决起来相对容易,超生、未婚生育等则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这种情况在“黑户”中占比最大。虽然《户口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户口登记的前提条件或附加条件,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都按照自己制定的“土政策”,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新生儿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一些超生、未婚生育的孩子成为“黑户”,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公安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户口登记。这类“土政策”一方面有助于限制生育,另一方面为职能部门带来了巨额社会抚养费收入。现在,要解决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人口的户口登记问题,关键就是要按照中央深改组会议的要求,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废除社会抚养费与户口登记相捆绑的“土政策”。
这个“土政策”能否废除,关键要看其上述两方面的作用能否取消。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往“土政策”限制生育的作用随之取消,同时,对超生(生育三孩及以上)、未婚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将大幅减少,职能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入的“依赖”也将大幅降低,因此,各地废除“土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应再有多大的羁绊和阻力。这意味着“黑户”的增量将大为减少,解决“黑户”问题主要就是解决存量的问题,即为现有的无户籍人员补上户籍登记的手续,对其中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大幅减收或免收社会抚养费,直接为他们进行户口登记。
至于此前一些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买”来了户口,现在他们看到,大量“黑户”少缴或不缴社会抚养费登记了户口,会不会觉得不公平,进而心理严重失衡?这就需要向他们讲清楚,大量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黑户”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在他们比较“轻易”地获得户口,对他们而言只是迟来的公正;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已享有户口承载的各种权益,因此对他们来说也是公平的。解决了这个认识问题,把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脱钩就不该有什么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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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三个转变”凸显计生新政“温度”》根据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1月5日新华网)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本次计生政策调整是中央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决定》饱含改革创新精神,其中“三个转变”理念更是贯穿全文的“主旋律”,彰显了计生新政的人本“温度”。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计生政策必须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对内,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原来的一些政策带来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要求我们必须主动根据世情国情的新变化,作出新调整。所以,各级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国情,遵循规律,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真正将工作重心调整到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和优化人口结构上来,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计生政策必须实现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严格、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既不能“伸手过长”,又不能无所作为,真正寓管理与服务之中,处理好政策执行的“时、度、效”。社会各界也要按照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广泛参与到计生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来,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尤其是适龄生育人群,更要自觉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踩“钢丝”,不打“擦边球”,认真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办事。最终才能建立一个以诚信自律为核心价值体系的多元共治格局,从根本上提升计生工作质量。“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计生政策必须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自觉主动地更新思维理念,抛弃原来的“老黄历”,全面转变角色和职能。必须充分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